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以下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外,
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
- 轄內營業人甲商號從事飲料及菸酒零售,經查該商號及負責人資金往來帳戶,發現甲商號常利用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受及支付貨款,除查有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4,200萬元外,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 前揭事實經商號負責人承認違章屬實,因此甲商號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4,200萬元部分,除應補徵營業稅710萬元外,
- 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55萬元;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裁處罰鍰100萬元(最高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漏報銷售額之行為,為各具獨立性之違章行為,倘經查獲是類漏進漏銷案件,進貨部分及銷貨部分應分別依規定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
新聞案例:建設公司開假發票助逃291萬元稅金 負責人判刑1年
台北市某建設公司張姓董事長於2018起,陸續開出、收受1億多的不實發票,助20家公司逃291萬餘元稅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發現異狀,委請基隆地檢署進行偵辦。檢察官調查後發現,張男與這些公司並無實際往來,便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將張男起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張男無法出示與收受發票公司有真實往來證據,判處有期徒刑1年。
檢方調查,張姓男子為某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近年來陸續開出不實發票共249張,金額高達1億1千餘萬元,而收到發票的營業公司,則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共折抵291萬餘元。且無法提供與20家公司往來的真實的交易紀錄,故被依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起訴。
法官審理時,張男仍否認犯行,堅稱自己開建設公司,為的是要設置養老院,而案發時仍在籌備階段,根本無需開出發票,當時均是委請會計師事務所幫忙作帳,因為相信對方,所以都讓該事務所人員幫忙處理,實際上都是對方違法開立發票。
法官調查,張男從偵訊時到審理時,均無法交代開出的249張發票進、銷貨的情形,而張男口中稱的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也於法庭上也宣稱,自己曾在譚姓會計師事務所內,擔任跑腿業務,確實有跟張姓被告公司往來;但當時只有負責收送文件,根本不知道文件內容。張男也於審理時辯稱,公司發票都是自己去稅捐機關臨櫃領取,但他都沒有開出去,是由該名會計師事務所人員開出。
法官認為,張男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該名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涉案,豈能對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狀況宣稱不知情?且無積極證據證明有他人涉案,唯一合乎經驗法則的解釋,就是張男自己開立假發票助人逃漏稅,故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4.30、自由時報 202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