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稅務法規

營業人同一筆銷貨如兼有應稅及免稅之貨物或勞務,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同一筆銷貨如兼有應稅及免稅之貨物或勞務,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黃金價格飆漲,民眾購買黃金人數激增,部分銀樓於民眾購買金飾時,對於該如何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不甚明瞭,產生疑義。

該局指出,經派員訪查時發現,有民眾至銀樓購買4萬元金飾,其中3萬6千元是黃金售價,4千元為加工費,銀樓僅開立乙紙免稅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加工費部分則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及51條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因黃金免徵營業稅,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萬6千元;加工費部分4千元則應另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一併交付消費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不得合併開立一紙應稅或免稅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兼營應稅及免稅型態者,請檢視以往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上述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