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主動檢舉虛設行號者可依規定發給獎金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於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檢舉,因而查獲虛設行號者,可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規定,每案發給獎金新臺幣3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虛設行號之態樣已由早年之單純無進銷貨事實而開立銷貨統一發票模式,演變成以虛實交易夾雜之方式運作,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注意判別交易相對人是否屬虛設行號。為維護稅制及鼓勵營利事業主動檢舉虛設行號,凡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無論其有無實際進貨或事先有無逃漏稅之意圖,如於稽徵機關調查前提出檢舉,因而查獲虛設行號,並經主管稽徵機關送經所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者,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規定,每案發給檢舉獎金新臺幣3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保留完整交易紀錄備供查核,如有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事,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