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營所稅申報 五項新規定

營所稅申報 五項新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季即將來臨,為避免企業錯誤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提醒,今年有五項新規定,提醒企業要注意。

鳳山分局表示,首先,在基本稅額徵收率及扣除額部分,因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修正,今年營所稅基本稅額徵收率由10%上調至12%,扣除額降低為50萬元。

其次,在股東可扣抵稅額項目部分也有更動,今年度開始,公司該年度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以及去年4月1日前未申請的200元以下退稅,皆可填入申報書第14頁「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中的第23項「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之中,計入為股東可扣抵稅額項目。

在擴大書審門檻降低優惠方面,適用對象由開立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轉為開立電子發票的營利事業,今年開始,開立電子發票的營利事業,只要符合沒漏報、準時申報等條件,就可適用擴大書審門檻調降1%的優惠。

除規定更動外,今年也增列了證券交易損失減除及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的細部辦法。在證券交易損失減除部分,原先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證券交易損失,可自發生年度隔年起五年內,從該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規定內容仍不變,但今年增列了減除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依序減除的細部規定,不可任意跨越年度。

此外,今年度也增列出售持有三年以上股票時,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算方法,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時,該年度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若減除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餘額仍為正數,就是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2014/04/18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