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使營利事業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除補稅外,將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
1、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而在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加徵滯報金。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者,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而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加徵怠報金。怠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述情形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舉例,A公司未依規定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得A公司102年度有營業收入並核定當年度所得額150,000元,因A公司未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除補稅15,000元〔(150,000元-120,000元)×1/2〕外,另加徵怠報金4,500元(15,000元×20%=3,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如A屬獨資商號,則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仍應另加徵怠報金4,5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