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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暫時停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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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5月報稅季,提醒營利事業若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

  1. 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而未於接到稽徵機關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其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 超過15日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中暫停營業,未於110年5月至6月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在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萬元,另加徵3萬元(40萬元×10%=4萬元,上限3萬元)之滯報金。

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110年度中暫停營業之情形,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因應疫情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止)內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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