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 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營利事業對政黨及參選人捐贈限額之規定

營利事業對政黨及參選人捐贈限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據政治獻金法雖有較高之限額規定,惟其捐贈金額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限額則較為嚴格,亦即規定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

該局說明,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600萬元;另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惟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限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若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者,其捐贈金額即使在規定限額之內,亦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包括違反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例如: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前之捐贈)、對擬參選人政治獻金之捐贈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1條所定期間辦理、營利事業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對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之政黨捐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前,應先檢視本身之捐贈資格及受贈對象資格,以確保捐贈金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認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