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解散結清舊制職工退休基金,累積餘額仍應作當年度收益計算清算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職工退休基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歷年提撥之勞工退休基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以當年度費用列支,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歇業時如尚有累積餘額,其所有權歸屬營利事業所有,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累積餘額即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該局查得該公司舊制勞工退休基金700,000元業已結清,故核定清算所得700,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財產業經法院查扣,既未領取自無所得,不應有此核定稅額。該局主張,勞工退休基金之賸餘退款所有權為甲公司所有,權責已發生,則該退款已轉成一金錢債權可供執行之標的,換言之,甲公司係以退款收入清償債務,收入之產生與其是否領取無涉,故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應於清算期間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縱無清算收益,僅發生清算支出,仍應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俾利收取前項退款時,先行減除已列報之支出,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