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稅務法規

為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苦思「假贈與真買賣」,查獲後仍遭補稅處罰,何苦?

為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苦思「假贈與真買賣」,查獲後仍遭補稅處罰,何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以來,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查核,多次發現民眾假藉贈與名義行買賣之實,經查獲後,除按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銷售持有期間未逾2年之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特銷稅;若當事人實質上約定一方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即屬銷售不動產之行為,縱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非為買賣,仍屬課徵特銷稅之範圍。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99年5月間購入某大廈機械式停車塔多個停車位,原於100年8月與買方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出售A車位,並以買賣完成過戶登記。惟嗣後甲君知悉出售停車位須課徵特銷稅,竟與乙君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回復A車位所有權,另以贈與原因辦理B車位過戶登記與乙君。而甲君以為稽徵機關無法追查,後又以同一方式於同年10月出售C車位與丙君。該局核認本案停車位交易中,B、C車位雖以贈與為移轉登記原因完成過戶登記,然實質上乙、丙2人有支付價金之實,縱以不實之贈與辦理過戶登記,仍屬買賣交易,遂按該2個停車位銷售價格依稅率10%計算補徵特銷稅額20餘萬元,另處以1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