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稅捐稽徵法, 罰鍰罰金

漏稅罰鍰 不得列費用

企業如果因漏稅、漏開發票等原因被開罰,中區國稅局表示,原有的節稅權益將受影響,不論是補徵的營業稅,以及罰鍰部分,都不能再重新列為當期的費用。

報稅季就快要來了,官員指出,許多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常會不小心把政府規定的稅捐,列為當年度的損失或費用,其實在稅法上是不行的。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當中有明訂多種情況,不得列為事業損失或費用的稅捐,包括業主本身的綜合所得稅、代政府扣繳的各類所得稅,以及因違反營業稅規定而被追繳的營業稅等。

官員表示,查核準則也規定,各種稅法當中所提到的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還有各類法規所科處的罰鍰、未辦扣繳而補繳的稅款,全都不能認定為稅費並強調,營利事業不論是因漏稅,或是漏開發票,因而被國稅局補徵的營業稅及罰鍰,全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經濟日報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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