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稅捐稽徵法, 限制出境

欠稅遭限制出境,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限制出境

欠稅遭限制出境,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後,稅款尚未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縱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者亦同。
該局進一步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限制出境之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所稱相當擔保,係指黃金、外幣、有價證券、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提醒,如已遭限制出境,急需出國,但苦於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提供欠稅之相當擔保,待辦妥擔保手續後,由稅捐稽徵機關儘速辦理解除出境限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