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不使用者,將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自核定使用日起,除按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補徵稅款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指出,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設立時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嗣後該營業人有擴大營業場所,變更營業項目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視覺功能障礙經營之按摩業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於期限內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強調,營業人如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館於103年3月5日設立,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稅,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95,000元,查定稅額為1,950元(=195,000元*1%)。嗣後甲餐館因生意興隆後擴大營業,經國稅局重新查定每月銷售額為360,000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定自103年9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惟甲餐館拒不使用,國稅局除依查得資料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7,200元【=360,000元*5%(銷項稅額)-0(進項稅額)】外,並按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第一次核定),逾期仍未補辦者,會連續處罰,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提醒,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為保障自身權益,於收到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通知時,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