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立統一發票 查獲最高罰稅額五倍
經營家具零售業務的甲公司,遇民眾以現金付款時,大多未開立統一發票,遭高雄國稅局查獲漏報銷售額1,600餘萬元,補稅加罰鍰160萬元。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稅外,還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甲公司雖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均遭駁回,最後核定補徵稅款80餘萬元外,並處所漏稅額一倍罰鍰80餘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因為店家說「不要發票可以便宜些」而不索取統一發票。統一發票除了是消費的憑證外,還可能會有中獎的小確幸。
官員說,營業人如果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稅款外還有一筆罰鍰,實在不划算。
高雄國稅局指出,除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使用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外,屬於加值型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則是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應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月為1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國稅局舉例,轄區內甲公司經營家具零售業務,經人檢舉其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進行蒐集資料後,發現甲公司確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買受人若以信用卡付款時,會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以現金付款時,甲公司則大多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調查結果甲公司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1,600餘萬元,除核定補徵稅款80餘萬元外,並處一倍罰鍰80餘萬元。
甲公司雖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然均遭駁回在案。
2017-11-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