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簽證, 營業稅, 稅務法規, 稅務簽證

新設立之營業人無會計師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銷售時能否採專櫃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新設立之營業人無會計師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銷售時能否採專櫃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營業人詢問其為新成立之公司,可否申請採專櫃銷售方式與供應商約定按次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一)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惟新成立之營業人,因尚未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致無法依前揭函令規定提供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者,財政部爰於101年12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217580號令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
(二)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且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未屆結算申報期間,但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成立之營業人如符合前揭101年12月 6日台財稅字第10100217580號函令規定,可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以專櫃銷售貨物方式而與該供應商約定按次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該局特別提醒,經申請並核准之營業人嗣後若經查得實際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得廢止其適用上開98年令釋規定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