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以免被強制執行

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各分署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者,依法每逾兩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按日加徵滯納利息外,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欠稅案件若已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於收到各分署之傳繳通知時,請不要置之不理,若有繳納困難,應主動向各分署請求分期繳納;對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各分署得命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若逾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各分署可對欠稅人之財產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如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各分署更得以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等強制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