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給國外學校 不得列報扣除額

2013
2 月
05日
捐款給國外學校 不得列報扣除額
三重區王先生問:子女於留學期間對國外學校之捐贈,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捐贈之對象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之捐贈須符合上開規定,方准予扣除。國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未於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並未受我國主管機關之監督。因此,納稅義務人以捐贈名義捐款給國外就讀學校並取得該校開立之捐贈收據,該國外開立之捐贈收據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2013/02/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