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 須留意居住認定新規定
台南市歸仁區陳先生來電詢問:101年度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今年有沒有新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101年度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本次針對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2年1月1日起,其認定原則有新的規定,即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才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相關扣繳規定。
【2013/01/2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