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稅務法規

房屋未辦保存登記 不得排除課奢侈稅

房屋未辦保存登記 不得排除課奢侈稅

臺南市永康區李小姐來電詢問:本人於最近出售1棟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非自住房屋(未辦戶籍登記),但該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可否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造之都市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條例對於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並無例外排除課稅之規定,因此李小姐出售之房屋縱使未辦保存登記,仍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2.12.17 04:44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