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

房地合一税2.0於110/7/1上線,對「營利事業」房地交易課稅規定重點整理(112年12月更新)+

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依持有期間分離課稅

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稱房地合一稅2.0),業經總統公布 ,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房地合一稅2.0對營利事業房地交易修正重點如下:

一、 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二、 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明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三、 交易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納入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四、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倘無查得資料,成本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推計核定,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

五、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六、 下列各項不受修法影響:
(一) 維持20%稅率者
1.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
2.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3.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4.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二)營利事業交易其持有超過5年之房地。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交易房地合一税2.0課稅範圍的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未依規定申報納稅或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 2021-06-02

補充: 針對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額之帳簿之查核方式:

財政部於 111.12.16 台財稅字第 11101000482 號函,

發佈營利事業於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屋及其 坐落基地,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規定,核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國稅局講習會資訊(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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