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註冊費用 逾3000元要稅
臺南市黃小姐問:公司自行架構網站,支付網路註冊機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的註冊費及管理費等,是否要課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倘該機構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每筆給付額逾新台幣3,000元者,則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反之,該構機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則由勞務提供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
【2013/09/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營業稅法36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給付額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專屬本業勞務者,應按百分之三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第一項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