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稅務法規

已申請免申報營業稅之專營投資證券公司,嗣後產生租金收入仍應依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已申請免申報營業稅之專營投資證券公司,嗣後產生租金收入仍應依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有投資公司於設立時即向稽徵機關申請因專營投資證券業務而免申報營業稅,卻將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出租以收取租金,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補徵營業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既已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9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為求簡化,財政部遂於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函釋,其每月之銷售額,准免予申報。

該局指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固然可依前開規定申請免申報營業稅,惟嗣後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出租以收取租金,於此情況下該營業人除了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以外,尚有其他應課徵營業稅之收入產生,即已非屬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應立即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課稅方式,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按期報繳營業稅。如已遭稽徵機關查獲,則須補稅處罰,且因漏稅各期均未申報營業稅,核課期間將可達7年。

該局提醒,申請因專營投資證券業務而免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如有上開違反稅法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亦須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