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稅務法規

工程延誤和解金 免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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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高小姐問:甲公司向學校承攬營造工程,因下包廠商延遲完工,依約向下包廠商請求取得之和解金,應否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定義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銷方)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甲公司(進方)取得下包廠商(銷方)給付的和解金,並非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非屬銷售額之範圍,免徵營業稅,亦免開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下包廠商。

【2012/12/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