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工廠設立登記流程說明
A. 申請時機
應於公司登記核准後,生產設備安裝完成工廠設廠後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辦。
B. 內容說明
(1) 凡經營特許或許可業務者,應先取得該特許營業登記證或許可執照後,始得申辦工廠設立登記。
(2) 屬藥商者,取得衛生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後,始得申辦工廠設立登記。
(3) 依工業團體法第13條相關規定,公司應於取得園區事業工廠登記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成為會員。
C. 應備文件
1.工廠登記申請書。
2.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3.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申請地址經門牌整編與前揭執照或證明所載地址不符者,須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87年8月1日以後門牌整編之相關資料,可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4.其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之法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6.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7.屬本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8.規費新臺幣5,000元整(待核准後繳納)。
其他: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各項書件各1份。
3.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
5.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機器設備清單。
7.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8.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9.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10.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11.工廠負責人與事業主體登記負責人不同時,事業主體需出具工廠負責人之任、派職證明文件。
※土壤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於設立、停業或 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使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
※土壤污染整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違反 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固定場所、物品製造、加工及廠房,其定義如下:一、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二、物品製造、加工: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三、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
D. 相關法規
(1) 工廠管理輔導法。
(2)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3)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