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可享有進項稅額10%的扣減優惠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可按其進項稅額之10%扣減查定稅額。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除應依上述規定如期申報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才能享有扣減優惠
(一)應取具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
(二)申報之進項憑證不能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三)應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