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茶飲食安議題頻傳,為健全財政並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求償紛爭,持續輔導以連鎖方式經營,或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等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連鎖經營茶飲店小規模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將來發生食安問題就可持憑據以求償。
該局進一步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營業收入,
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者,可適用該要點規定之各業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
該局舉例,假設甲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4年6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4年1至6月份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600,000元,經調查發現實際營業額為2,000,000元,
依前揭說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應為實際營業額2,000,000元;另104年6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4,000,000元,據此,104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6,0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甲商號為茶飲業者,其純益率為6%,
課稅所得額應為600萬*6%=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元*稅率17%=61,2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詳加留意全年營業收入之計算,以免漏報營業收入,致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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