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應於個別之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罰鍰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罰鍰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對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不服,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該局於審理其營業稅之復查案期間,甲營業人另接獲同一案由之罰鍰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05年1月30日,復查申請之末日為105年2月29日,適逢國定假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順延至105年3月1日,甲營業人對罰鍰處分亦有不服,卻誤以為稅捐處分申請復查之效力及於罰鍰處分,而未於復查申請截止日105年3月1日前,就罰鍰申請復查,遲至同年4月6日始對罰鍰處分提出申請復查,惟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該局爰以程序不合,駁回其罰鍰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基於行政救濟「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核課稅捐及罰鍰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注意在「稅捐」或「罰鍰」處分個別之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張興東,電話:04-23051111轉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