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

將股票出售予家人,應主動申報贈與稅

將股票出售予兄弟姊妹,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將股票出售予兄弟姊妹,是否應申報贈與稅?如須申報贈與,檢附文件為何?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如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不在此限。因此將股票出售予二等親以內親屬,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申報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彙整說明如下:

一、贈與稅申報書(第1頁及第5頁之納稅義務人簽章部分請務必簽章)。
二、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影本各1份(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
三、證券交易稅單影本及足以核算該股票價值之證明文件(贈與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每股面額資料如股票樣張、股票影本或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四、買賣價金之收付證明(如:匯款單、存摺影本等)。
五、委任他人代辦時請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時不在國內者,請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上所列各項資料,係申報收件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提供納稅義務人參考,嗣後查核時如有應行補充說明或提示資料者,該局將會另行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