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財富傳承大解密:企業主必讀的工具與稅務風險解析

(影片 02:50起,有鄭鈺樺會計師關於保險金信託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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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財富傳承大解密:企業主必讀的工具與稅務風險解析
台灣許多家族企業正邁入二代接班階段,家族傳承議題備受關注。這不僅是龐大資產的移轉,更涉及企業經營權的永續與家族核心理念的傳承。如何運用妥善的工具,達到家族成員經濟利益的公平分配,同時確保企業經營權的穩定集中,避免手足鬩牆或股份外流,是企業主必須審慎規劃的課題。
簡單來說,家族傳承規劃的核心在於區分兩件事:一是財產本身的傳承,二是企業經營權的傳承。僅僅平均分配資產並不一定能達到真正的公平,特別是當涉及企業經營權時。例如,如果將企業股權平均分給多個子女,但只有其中一人負責經營,未來的股東會決議可能因其他不參與經營的股東意見不合而產生阻礙。因此,需要一套制度來讓有能力、有意願經營的後代能夠專心經營,同時確保其他未參與經營的家族成員也能獲得應有的經濟利益分配。
家族企業常見的資產種類分析
- 企業股權 (Company Shares)
• 這是家族企業傳承的核心。股權的傳承涉及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與安排。 • 股權可分為普通股和特別股。特別股可以設計多樣化的權利,例如分派股息及紅利的順序、剩餘財產分配順序、表決權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的否決權(黃金股)、董事監察人選舉權/被選舉權限制或保障當選權、股份轉讓限制等。這些設計有助於在傳承時實現經營權的集中和經濟利益的分配平衡。 • 根據是否公開發行,股權可分為上市櫃公司股票和未上市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的稅務處理與上市櫃股票不同,可能涉及最低稅負。 • 股權的持有方式可以是個人直接持有,或透過投資控股公司持有。 • 股權傳承面臨的問題包括:繼承人任意處分股份導致外部人介入、代際繼承後股東人數增加導致管理問題、以及如何平衡經營者與其他子女的利益分配。使用閉鎖性公司和特別股是解決這些問題的常見方法。 • 閉鎖性公司股份的轉讓受到章程限制,這對於確保股權留在家族內部非常重要。
- 不動產 (Real Estate)
• 不動產是家族財富中常見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包括土地、房屋、廠房等。
• 不動產的傳承或移轉可能涉及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和房地合一稅。
• 例如,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然而,繼承或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在出售時,其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不同,可能導致較高的房地合一稅負。
• 歷史因素導致的農地工廠產權複雜性,可能存在借名登記的情況。處理借名登記的不動產歸屬問題,無論是透過買賣或贈與形式移轉,都可能產生稅務問題,且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在法律上具有挑戰性。
• 在家族傳承規劃中,可以考慮將不動產納入家族控股公司或設立專門的閉鎖性不動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和傳承。
• 不動產在遺產稅計算時,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估定時價。
- 金融資產 (Financial Assets)
• 這包括現金、存款、基金、海外債等。
• 這些資產的移轉可能涉及贈與稅或遺產稅。
• 現金相比不動產更容易被追蹤金流,不利於規避贈與或遺產稅。
• 這些資產也可以被納入信託進行管理和分配。
- 保險 (Insurance)
• 人壽保險是家族財富傳承的工具之一,但作為全面傳承工具的輔助性較高,且通常最多規劃一至二代家族成員。它必須搭配家族信託以完善永續傳承的法律機制。
• 保險的主要功能是風險分攤和提供家族成員安全保障的給付。
•台灣的保險產品較難與台灣家族企業的股權本身直接連結。
• 保險給付的稅務處理需要特別注意,特別是涉及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同時,超過一定金額的給付可能需要繳納最低稅負,並且有可能觸碰到實質課稅原則。
• 變更要保人可能涉及贈與稅風險。年金保單若在年金給付前要保人死亡,保單價值可能被計入遺產課稅。
- 其他資產
• 技術或勞務可以用來抵充閉鎖性公司的股數,增加了出資種類和方式的彈性。
子女婚姻狀況的變動對家族資產傳承的影響
子女的婚姻狀況,包括結婚、離婚、或約定不同的夫妻財產制,都可能對家族資產的傳承產生顯著影響。
- 夫妻財產制與資產權益歸屬
• 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贈與)或慰撫金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這意味著,如果家族資產(特別是婚後取得的部分)登記在子女名下,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子女的配偶可能對這部分資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如來自父母的贈與)的財產則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
•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離婚時沒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妻可以透過書面契約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及公告。
• 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包括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贈與人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共同管理,處分共同財產需得他方同意。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妻各自取回其訂立契約時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 婚前協議與離婚條款
•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夫妻住所等。其中,約定夫妻財產制需向法院登記才具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 婚前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預立離婚契約(例如約定未來若發生特定情事即應離婚)可能被認為跡近兒戲而無效。但涉及財產上權利的約定,如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不違反公序良俗,則可能被法院認為有效並受拘束。
• 透過婚前協議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其他財產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區分婚前和婚後資產,避免因婚姻關係變動而導致家族資產被分割。
- 離婚與股權處理
• 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規劃要點中,可以考慮發生離婚情況時的股份處理方式。例如,可以設計由董事會指定之人買回離婚股東的股份。
• 閉鎖性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普通股的轉讓,這可以保障家族公司股權不會在未經其他股東同意下旁落他人。這類限制轉讓條款在處理因離婚可能產生的股權分割或轉讓需求時非常重要。
• 如果章程設計得宜,可以避免因家族成員離婚,其配偶在財產分配時分走家族企業股份,或至少能讓家族成員(或其他被指定人)有優先買回股份的權利,以避免股份外流。
子女的婚姻關係變動,特別是離婚,確實可能透過夫妻財產分配的機制影響家族資產,尤其是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婚後資產。透過約定分別財產制、訂立婚前協議(特別是關於財產歸屬的約定)、以及在家族控股公司或閉鎖性公司章程中設計股權轉讓限制和離婚時的股份處理條款,是家族在進行資產傳承規劃時,可以應對子女婚姻風險的重要工具。
常見的家族財富傳承工具
1.遺囑(Will):
立遺囑的目的:
從「交代後事」的角度來說,主要功能不外乎三部分,即財產分配、身分安排(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以及精神訓勉。
遺囑內容3重點:
立遺囑時,主要要寫的內容有3個:
1.我有哪些財產
2.我要給什麼人繼承
3.我要怎麼分配
16歲以上就可以立定遺囑,遺囑可以作為突破民法應繼份規定的工具,但是還是不能違反特留分。
應繼分:所謂「應繼分」,乃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對於共同繼承財產(即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率。應繼分是法律為了維護公平,為繼承人預設的遺產分配比例,確保繼承人都可以享有自己繼承的權利。通常會應用在被繼承人沒有特別的遺囑或協議,遺產將根據應繼分的比例在繼承人之間分配。
判斷特留分之前,需要先計算應繼分。計算應繼分的一個重點就是確認被繼承人有無配偶。在有配偶共同繼承的情況下,應繼分比例會隨繼承人順位而調整。
特留分之概念:民法允許人以遺囑自由分配遺產,前提是不違反特留分的限制,為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之財產予其繼承人之制度。特留分是繼承人的最低權益保障,即使立遺囑時試圖完全剝奪某些繼承人的權利,法律仍然規定,在沒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他們應享有最低的遺產份額。這是一種避免財產分配過於偏頗的重要機制。也就是對每位繼承人都必須特別保留「最低的繼承權比例」。因此無法只用遺囑就將遺產完全留給某一位繼承人,也無法完全排除某個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
註: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5種常見的遺囑形式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9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規定。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建議,若有需要訂立遺囑,建議使用公證遺囑,以便確認遺囑的有效性。並且建議家族企業做財產傳承,從擬訂遺囑作為開始。
也建議每個人都至少寫一份遺囑,至少讓後代知道被繼承人的意旨。
Q.:遺囑需要公證嗎?

A:
立遺囑5種方法:
1. 自書遺囑 2. 代筆遺囑 3. 公證遺囑 4. 密封遺囑 5. 口授遺囑 (民法第1189條)
依照這5種方式製作的遺囑就有效,不用再公證。
其中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是由公證人製作完成,其他的立遺囑方法是不需要公證人處理。
從字面上可知「公證遺囑」即是於公證人面前立遺囑,自然是需要經過公證程序之遺囑。
其他遺囑方式是否需要再經過公證程序加強其忠實於遺囑人真意,分述如下:
一、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指的是遺囑人自行書寫下遺囑全文,並記明年月日與簽名其上。
其實,自書遺囑本身就產生”遺囑的法律效力”,根本不需要再做公證,只是,沒有人可以”證明”自書遺囑上的簽名,是由本人親自簽名,內容是由本人親自手寫,所以,自書遺囑有經過公證人認證,或是律師見證,未來在”證明”自書遺囑是真實的這件事上,就有相當的證明了!
二、公證遺囑: 公證方式就是將遺囑全文寫下,可複寫但不可影印或打字方式,全部需共三份,一份於公證後由公證處存卷留存,一份送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留存,一份由遺囑人自行保管。辦理時尚須攜帶身分證、印章、財產證明、財產價值證明、可看出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或繼承人系統表等資料。
三、代筆遺囑:依民法1194條規定,即因遺囑人無法自行書寫遺囑,而由其指定三人見證,並由其中一人於其口述時記下遺囑書面。依我國民法相關規定,除了『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外,就其他方式之遺囑,並沒有要求一定要透過公證或認證始生效力。
換言之,如果單純就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觀之,並不需要經過公證及認證。
代筆遺囑經公證或認證之優點:
1.代筆之遺囑,法定要件完備,效力不易遭受質疑:如需公證,其方式與上開自書遺囑公證方法相同。但見證人於辦理時需攜帶身分證與印章親自陪同遺囑人前往法院公證處辦理。
2.有效保存代筆遺囑,可避免遺失:
代筆遺囑作成認證後,法院與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均會各保存一份,如果立遺囑人有遺失的狀況,可向公證人進行調閱。
代筆遺囑認證之費用:
最低500元,一般1000萬元左右之遺產,費用僅約3000元左右。
四、密封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指的是遺囑人立完遺囑並簽名後,將遺囑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後,指定兩個以上見證人,一同向公證人提出此為遺囑;如非本人書寫,需告知公證人,而由公證人將繕寫人姓名與資料記明於封處。見證人陪同前往時,亦須攜帶身分證與印章。
如果立遺囑人不想把遺囑內容給其他人看到,可以辦理密封遺囑。但是寫遺囑的方式仍須依法律規定由自己書寫或找他人代筆,同時要注意立遺囑人的財產分配,不可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密封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之一,訂立遺囑的人不一定要親自書寫內容,但必須親自在遺囑上,以及密封後的封縫處簽名。並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向公證人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以及書寫內容的人姓名、住所為何。接著公證人會把這些陳述與日期記在遺囑封面,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在同行簽名。(也就是遺囑人前後至少會簽名3次)
另外,見證人之資格影響遺囑是否有效成立,因此,須注意民法第1198條對於見證人資格條件限制,其規定以下之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五、口授遺囑: 僅用於緊急情況使用。口授遺囑首先須符合「遺囑人已經生命危急」或「遺囑人有無法使用其他遺囑形式的特殊情況」的前提,並由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
筆記口授遺囑:由其中一位見證人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再由所有見證人在同行簽名。
錄音口授遺囑:錄音內容須包含「遺囑人的口述:遺囑內容、遺囑人姓名、錄音年、月、日」以及「每位見證人的口述:遺囑內容確實為遺囑人親口所述、見證人的姓名」。錄完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在封套上記明年、月、日,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建議立遺囑人,遺囑務必搭配遺囑執行人,方能讓遺囑有效執行。
2.保險 (Insurance)
保險可以作為輔助工具,但無法成為全面性的家族傳承工具。它通常最多只能規劃一至二代家族成員的保障。在台灣,保險產品較難直接連結到家族企業股權本身。它更偏向是一種風險分攤的概念,用於確保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能有一筆資金照顧未來的後代。
另外,在台灣法律規定遺產稅需繳清才能分割遺產前提下,保險理賠金也能用於預留稅源的方式之一。
人壽保險除了本身的保障以外,也能作為對抗特留分的工具。被繼承人可以把欲分配的財產用來購買人壽保單,列自己為被保險人,再指定原本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為保單受益人,於未來領取保險理賠給付。
人壽保險優點是保險契約受到個資保護,較具隱私性,但理賠金與保費間的經濟價值平衡需由要保人自行承擔,且保單的受益人資格通常限定為親屬。
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給付直接歸屬受益人的財產,而不屬於被保險的遺產,同樣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保險稅務風險:
• 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保險給付金額超過一定門檻時,受益人需留意最低稅負的問題。
• 變更要保人可能涉及贈與稅風險。因為要保人繳納保費後,保單會累積解約金或現金價值,變更要保人視同將這份價值贈與給新的要保人。
• 年金保單若在年金給付開始前,要保人(同時為被保險人)身故,保單價值可能被視為遺產,納入遺產稅課徵範圍。
• 稅捐稽徵機關可能對身故前短期內投保或變更受益人的巨額保單,認定具有規避遺產稅的意圖而進行實質課稅。
3.家族控股公司 (Family Holding Company)
許多上市櫃公司大老闆會架設投資控股公司。這種結構可以將家族成員持有的營運公司股權集中由控股公司持有,家族成員再持有控股公司的股權。
• 挑戰: 需要克服將資產所有權移轉給控股公司可能面臨的立即繳交贈與稅的心理障礙。
• 常見形式: 實務上,常將家族控股公司登記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4.家族信託 (Family Trust)
全球許多富豪會將金錢、股權或不動產等透過信託架構的設計傳承給後代,並透過此架構將資產交付給受託人管理,以此保障家族成員或其重要人員的生活。企業主也透過信託架構的設計,除了讓後代子孫享有信託受益權外,也可以防止未來因家族成員的死亡或其他不可預測事件發生而導致股權在重組,影響企業經營權的穩定性。(例如: 子女婚姻狀況變動導致股權變動)
離岸信託對家族企業傳承上的規劃有很大的助益,特別是對於已經多元化且跨國投資的家族企業,透過離岸家族信託可以讓家族企業永續發展,且將家族資產能保全、控制與傳承,未來甚至可以免去繁雜的遺產認證程序,且對於家族企業治理及所有權規劃可以做好整合架構。
信託是一種「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的法律關係。家族信託可以將家族資產交付給受託人管理,並依照委託人的意願分配收益及管理權利。它可以連結家族企業的股權,透過信託契約來約定未來的股利分配與投票權行使方向,達到所有權與收益權的分離,確保經營者能專心經營,同時保障其他家族成員的經濟利益。家族信託可以設計為長期的法律機制,達成永續傳承。
家族信託也可達到傳承及資產隔離的效果,信託資產可以避免因為原所有人有債務,或是離婚而被追討財產,而影響到家族企業的財產傳承。
• 必須搭配家族信託以完善永續傳承的法律機制。
• 稅務風險:
• 將財產交付信託時,若委託人放棄對信託受益人的變更權或信託財產的處分變動權,代表受益人的權益已確定,此時即發生贈與稅的課稅問題。
• 遺囑信託的課稅時點在於委託人(立遺囑人)身故時,屆時信託財產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課徵遺產稅。
• 信託契約不能直接約定哪種類型的股權必須由誰取得;股權的分配仍需回歸繼承法規或繼承人之間的協議。
5.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Closely Held Company)
閉鎖性公司是公司法為新創公司設計的組織型態,但因其特性,廣泛應用於家族股權傳承。它適用於股東人數少且關係緊密、股份未公開發行的公司。相較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公司在公司治理上享有較高自由度,可基於股東間的約定訂立章程。
特性及應用:
• 股東人數限制: 不得超過五〇人。若家族某一分支成員眾多,可成立一閉鎖性子公司作為法人股東,以簡化人數限制。
• 出資彈性: 除現金外,得以公司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勞務抵充有比例限制)。
• 股份轉讓限制: 這是最大特色。章程中應限制股權轉讓(例如:贈與、買賣、繼承)。可提高轉讓門檻(如需全體股東同意),或限制轉讓對象(如僅限家族成員)。這能有效避免家族股份旁落外人手中。章程應審慎設計轉讓條件、價格、程序及爭端解決機制,以兼顧股權集中與股東退場彈性。近期法院實務判決也支持章程中對因死亡發生繼承情事的股份轉讓限制條款有效,其目的在於維持公司閉鎖特性。
• 多樣及靈活的特別股設計: 閉鎖性公司可發行各種類型的特別股,並於章程中設計其權利義務。
例如:
•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讓少數持股者(如第一代企業主)擁有較多表決權,即使贈與股權後仍能維持控制權。 • 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特別股(黃金股): 賦予特定股東(如創辦人或其指定代表)對重大事項的否決權,降低股權移轉後的不安全感。
• 保障當選董事席次特別股: 確保特定家族成員或經營者能進入董事會參與經營。
• 其他如限制轉讓、股利分配順序、剩餘財產分配順序、轉換權等。
•會議方式彈性: 股東會得以視訊或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
• 新股發行彈性: 可不保留員工承購權或原股東優先認購權,有利於引進新投資人。
應用案例:
大立光將家族股權移轉至閉鎖性控股公司「茂鈺」以防持股分散。遠雄集團將家族投資公司改為閉鎖性公司,限制股權轉讓,確保二代接班分工不分家。可搭配企業分割分離資產與本業。可作為員工持股平台,簡化治理並限制股份移轉。
章程規劃要點: 應詳細規劃股份轉讓對象、同意方式、同意門檻、不同意轉讓股東的處理、發生離婚/繼承/離職等情況的處理、能否設質、如何處理股東人數上限、解除閉鎖的門檻、盈餘分配政策、轉投資或不動產處理、特別股設計等。
補充文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點
6.私人信託公司 (PTC – Private Trust Company)
由家族自己成立並擔任自己信託的受託人。董事會透過「自己人」來管理信託。可作為整合平台綜合管理家族資產和投資。PTC依公司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並具有保密優勢。
7.家族辦公室 (Family Office)
家族辦公室是為超高淨值資產客戶提供的客製化一站式服務平台。其服務範圍廣泛,涵蓋傳承規劃、投資管理、慈善管理、風險管理、法律稅務、家族治理、家族教育等多方面。可與家族憲章搭配,建立制度化的傳承機制。
8.運用特別股 (Special Shares)
如前所述,特別股是閉鎖性公司的重要工具,提供彈性空間,可為投資人量身打造相關投資條件與保護機制。透過設計不同類型的特別股,可以在不影響經濟利益分配的情況下,達到經營權的集中與控制。
其他相關傳承面向與風險
• 家族憲章 (Family Charter): 透過家族憲章的制定,凝聚家族共識,確立核心價值、治理機構、成員權益分配、企業傳承、人才培育等規範。
• 婚姻與傳承規劃: 婚前協議與夫妻財產制(法定、共同、分別)的約定,會影響婚後財產的歸屬與分配,進而影響未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繼承權益。尤其是約定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原則上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婚前協議可約定部分內容如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等,但不能約定離婚要件或預定子女監護權等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 繼承與遺產稅: 繼承順位、應繼分與特留分是法定繼承的基本規定。遺囑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才有效,且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 稅務風險:
• 生前贈與: 配偶間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若無法證明價金支付,可能被認定為贈與而補稅處罰。分年贈與有免稅額度,但耗時較長。
• 資產形態轉換: 遺產稅中不動產(土地和房屋)的估價是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通常低於市價。將現金轉換為不動產可能在遺產稅上有節稅效果。然而,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未來出售時,房地合一稅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減除繼承時的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作為成本計算所得。這可能導致未來出售時產生高額所得稅。
• 借名登記: 實務上常見為規避法令(如農地承受限制)或稅務而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當「借名人」想將財產「要回」時,可能被視為向「出名人」購買或接受贈與,產生土地增值稅(由出名人繳納)或贈與稅(由借名人繳納)等問題。繼承發生在出名人名下時,情況更加複雜。證明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在訴訟上需要充分證據。
• 規避稅捐的認定: 稅捐稽徵機關和法院會檢視交易的實質是否具有規避稅捐的意圖。例如:身故前密集處分財產或投保巨額保單,或以買賣形式移轉財產但無法證明價金流程,將可能被重新認定為贈與而補稅處罰。
家族財富傳承常見問題集 (Q&A)
Q1:為什麼平均分配財產不一定是最好的家族企業傳承方式?
A:對於家族企業而言,僅平均分配股權可能導致經營權分散。如果參與經營的後代持股比例不高,可能難以有效領導公司,甚至面臨其他不參與經營股東的阻礙或意見紛爭,不利於企業的永續發展。傳承需要同時考慮經濟利益的公平與經營權的集中穩定。
Q2: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協助家族股權不外流?
A:閉鎖性公司的章程可以明訂股份轉讓限制,例如轉讓對象僅限家族成員,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一定比例的同意。這使得家族成員無法任意將股份出售給外部人士,有效將家族股權留在家族內部。

Q3:特別股在家族傳承中有什麼功用?
A:特別股可以設計多樣化的權利,例如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的否決權。第一代企業主即使將多數普通股贈與給子女,仍可透過持有少量具有特殊權利的特別股,保留對公司的控制權或對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增加傳承過程中的安全感。
Q4:家族信託跟保險在家族傳承上的主要差異是什麼?
A:家族信託可以連結企業股權,依照委託人的意願長期分配股利及指示投票權行使,達到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並具備法律上的永續性。保險則主要提供財務保障,透過保險金給付照顧後代的生活所需,在台灣較難直接與企業股權管理連結。
Q5:家族信託在企業傳承,實務上要如何運用呢?
實際案例
案例一:家族企業傳承
背景:張先生擁有一家中型製造企業,價值約5億元,有三名子女,其中僅長子在企業工作。
信託安排:
- 設立家族信託,將企業股權全數轉入信託
- 指定專業信託公司與長子共同擔任受託人
- 信託條款規定企業經營權由長子負責,但企業利潤需按比例分配給三名子女
- 設立家族委員會監督企業經營重大決策
成效:
- 確保企業穩定運營,避免因繼承分割導致企業解散
- 公平分配經濟利益,減少兄弟姐妹間的財富不均衡
- 減輕遺產稅負擔,保全更多家族資產

Q6: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登記)有哪些稅務風險?
A:「借名登記」關係終止時,將財產移轉回原所有權人名下,稅務機關可能認定為買賣或贈與,並據此課徵土地增值稅、契稅或贈與稅。若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主張將更為困難。此外,若借名人身故,借名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仍可能被列入其遺產課稅。
Q7:利用遺囑進行傳承規劃時,需要注意什麼?
A:
遺囑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形式要件才有效力,且遺囑內容要遵守「特留分」規定
最重要的是,遺囑內容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若遺囑侵害了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主張「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取回其應有的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規定各法定繼承人抽象之特留分比例:「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按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亦即,將被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實際的積極財產,為應繼財產,然後減去債務額,以算定特留分。
遺囑必須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遺產執行過程中的 「關鍵角色」,決定遺囑是否有效執行 。其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遺囑執行人的重要性:
1.立遺囑時若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容易引發繼承糾紛。
2.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包括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產、執行等必要行為。
3.立遺囑時應指定執行人,以降低爭產風險。
執行遺產分配的關鍵前提:遺囑的執行和遺產分配必須在繳清遺產稅後才能進行。遺囑執行人通常會協助申報和繳納遺產稅。
廣泛的資格認定:
與遺囑見證人不同,即使是與遺產有厲害關係的人(例如遺囑中的受益人)也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 。民法規定只有未成年人(未滿 18 歲)和受監護宣告的心神喪失者不能擔任遺囑執行人 。因此,找到遺囑執行人相對容易,關鍵在於選擇能夠信任的人,因為他們將來要處理許多事情。
法律賦予的強大權力:
民法第 1215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因職務所為的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意味著遺囑執行人可以代表全體繼承人,就像訴訟代理人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一樣 。
民法第 1216 條規定,在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期間,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得妨礙其職務執行。這確保了遺囑執行人能夠順利按照遺囑內容推動遺產事務。
協辦不動產過戶的特殊權力:在不動產繼承中,如果有多位繼承人處於公同共有狀態,原則上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辦理過戶。然而,根據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75 點之一,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代理繼承人申辦遺囑繼承登記或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同意 。即使繼承人不同意、避不見面或刁難,遺囑執行人也能獨立辦理過戶。
處分不動產的權力:為了執行遺囑職務的需要,遺囑執行人可以依遺囑內容處分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不動產,包括買賣、過戶、移轉 。這同樣無須徵得繼承人同意,也不需要經過法院核准 。但前提是該遺囑必須有效且沒有爭議。
處理多樣化資產:除了不動產,遺囑執行人也協助處理其他種類的財產移轉和分配,例如股票、公司股權、存款、債券、基金等 。
在自書遺囑時,強烈建議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並寫清楚其身份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 。建議可以指定一位或多位執行人,以避免指定的人先過世或無法擔任。
相對以保險作為傳承工具來說,保險指定受益人後,由保險公司協助給付,沒有特留分限制,也不需要遺囑執行人來推動。這間接說明了遺囑執行人對於通過遺囑來實現財產分配和意願表達的關鍵地位。
Q8:透過「預立遺囑」規劃家族資產分配可行嗎?在民法上有什麼限制?
A:預立遺囑規劃有以下優點:
法律效力高: 遺囑一旦依符合民法法定方式訂立(例如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形式,各有特定要求,如見證人人數、書寫方式等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簡單易行: 相較於信託或閉鎖性公司等工具,預立遺囑的程序相對簡單,是一個容易入門的起點 甚至不一定需要專業機構協助即可完成。
表達意願: 遺囑可以清晰地表達立遺囑人對於其遺產分配的具體想法和心願。
情感連結: 由長輩親自書寫的遺囑,可能帶有額外的家族情感意義。
簡單執行: 對於初次進行傳承規劃的家族而言,預立遺囑是一個容易入門的起點 。
然而,預立遺囑在民法上存在一個重要的限制,即「特留分」。
隨著2025年台灣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不婚不生的族群增多,遺囑糾紛頻傳,特留分問題困擾了許多人。
特留分的概念: 遺囑只能處理立遺囑人的「遺產」。民法為了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權益,規定了特留分制度。這意味著即使有遺囑,立遺囑人也不能完全自由地處分所有遺產,必須為法律規定的特定繼承人保留一部分的遺產。
特留分的比例: 特留分的比例根據繼承人的順位不同而有區別,通常是其依民法應繼分的一半或三分之一 。例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
違反特留分的後果: 如果遺囑的內容侵害了任何一位繼承人的特留分,該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法行使「扣減權」,要求取回其特留分應得的部分 。這可能導致遺囑中違反特留分的部分無效或需要進行調整。
對規劃意願的影響: 特留分的限制可能會影響立遺囑人的意願,特別是當其想要將財產全部留給特定一人(例如想將財產全留給某位孩子)時,這種做法若違反特留分,後續可能引發爭議甚至無法完全達成其原意。
儘管存在特留分的限制,預立遺囑仍是傳承規劃中的重要一環。它可以與其他工具(如信託、閉鎖性公司、保險、股權規劃等)相互搭配使用,以更清晰地劃分和安排資產。例如,即使資產已透過信託或閉鎖性公司進行規劃,一份基本的遺囑仍可以作為表達整體意願的工具。
總的來說,透過預立遺囑規劃資產分配是可行的,但必須遵守民法特留分的規定。了解並遵守特留分,可以讓遺囑的執行更加順利,減少潛在的家庭紛爭。
遺囑繼承案例:
裴祥泉透過遺囑分配遺產給邱瓈寬等人的案件:裴祥泉遺書:「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遺產由邱瓈寬等人獲得。

資深製片裴祥泉,他在 2015 年過世後立有遺囑。製作人邱瓈寬恩師裴祥泉去世後,遺產分給邱瓈寬等人,未給手足,裴祥泉的胞妹裴祥麟提告主張,哥哥裴祥泉民國104年5月間去世後,她與兄弟裴祥雲、裴祥風理應繼承遺產,但她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發現邱瓈寬已用遺囑執行人的身分辦過,經國稅局告知才知道裴祥泉有一份代筆遺囑,內容提及「分給楊胖(楊智明)30%,阿寬(邱瓈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等語,並指定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裴祥麟質疑這份代筆遺囑效力,控告邱瓈寬並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官司,一審判遺囑無效,邱瓈寬敗訴。
邱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審理認定,裴祥泉製作遺囑時,為求其遺囑能有效並得依其遺願分配遺產,已將擔任遺囑見證人的陳羿彣、謝雅玲排除於受遺贈者之外。…裴祥泉立遺囑時的真意部分,裴祥泉立在立遺囑前言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
根據遺囑內容,他將 1.3 億元的遺產分配給了邱瓈寬等人。二審判決遺囑有效,改判勝訴、遺囑有效。邱瓈寬等人成功獲得遺產。然而,這場戰爭並未就此終結,家屬持續上訴,直至最高法院作出駁回決定,確定了遺囑的有效性,最終裁定邱瓈寬等人依照遺囑分配財產。
繼承人仍保有繼承權(2025.01.15)
事後知名製作人「寬姊」邱瓈寬提告指控恩師、資深製片裴祥泉的兄弟及妹妹,對裴祥泉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在其死亡後不能繼承,最高法院認定邱無法舉證證明裴的弟妹有不能繼承的法定事由,判決駁回其請求。全案確定。
邱瓈寬與裴的友人楊智明提起訴訟主張,裴祥泉在2015年1月21日書立系爭遺囑時曾記載「我孤家寡人,沒家庭,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
楊智明在2015年3月21、22日前往探望裴時,問及裴是否要將遺產留予其妹妹、哥哥、弟弟等人,裴明白表示:「不要」、「都不要給」等語,邱等人主張裴已明確表示所有繼承人均不得繼承其遺產,且繼承人對其重大精神虐待不能繼承。
一審及二審都認為,裴祥泉雖以遺囑表示其兄弟、妹妹3人不得繼承,但3人單純未與裴祥泉積極往來,難認係對裴置若罔聞,且3人在接獲通知時,均有前往醫院探視裴祥泉,並非避而不見,自不得僅以3人感情疏離,即認構成對裴祥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判邱等人敗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
就算立了遺囑,還是無法一分都不給家人
「特留分」就是依法要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最低比例,不管本人喜歡法定繼承人與否,只要有繼承權,依法一律強制保障其能繼承一部份遺產。除非法定繼承人有不法行為時,才會喪失繼承權。
知名製作人邱瓈寬及漢星公司員工等人,於資深製片人裴祥泉先生過世後,從其繼承了大筆遺產;由於因裴的遺囑中載明,「家裡人一毛錢不給」,其胞妹裴祥麟為此提出訴訟,狀告邱瓈寬,主張遺囑無效。
一審法院支持裴祥麟的主張,判決遺囑無效,邱瓈寬敗訴。然而,二審法院逆轉認定,遺囑應為有效,改判裴祥麟敗訴、邱瓈寬勝訴。三審最高法院,近日駁回裴祥麟之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的認定,裴祥麟敗訴,邱瓈寬終於勝訴確定。
相較於以往,現代人更傾向於生前先預立遺囑,藉此表彰個人意願以及遺產分配。不過,即使裴祥泉先生已經預立遺囑,這樣卻仍引發訴訟而登上版面,究竟問題出在哪裡?
在「特留分」的保障制度下,其實無法把遺產全部贈與某人。
以邱瓈寬的案子為例,如裴祥泉先生遺囑中記載:「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依法就該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共3人(妹妹裴祥麟、弟弟裴祥雲、裴祥風)為法定繼承人,3人可以主張特留分遭到侵害,而行使扣減權。家屬未來仍可能透過民法特留分的相關規定,對裴祥泉的遺產主張權利。由於本案繼承人為裴祥泉的兄弟姐妹,依照民法規定,特留分為應繼分的 1/3 。
註:
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1198條:關於見證人的消極資格有嚴格規定,遺囑見證人必須公正無私,不能有任何利益關係。
民法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Q9:將現金轉換成不動產再傳承是否可以節省遺產稅?
A:由於不動產的遺產稅估價通常低於市價,可能在遺產稅部分有節稅效果。但子女繼承後出售該不動產時,未來的房地合一稅計算基礎是出售價減去繼承時的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可能因此產生高額的所得稅。因此需要通盤考量兩種稅的影響。(補充資訊: 可詳此篇文章)
Q10:子女的婚姻狀況如何影響家族資產傳承?
A:子女的婚姻關係,特別是離婚,可能透過夫妻財產分配機制影響家族資產,尤其是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婚後資產。約定分別財產制、訂立婚前協議(特別是關於財產歸屬的約定)、以及在家族控股公司或閉鎖性公司章程中設計股權轉讓限制和離婚時的股份處理條款,是應對子女婚姻風險的重要工具。
結論
家族財富傳承是一個複雜且涉及多面向的議題,沒有單一的最佳方案。萬集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家族企業主應提早規劃,考量家族成員的特質、企業的特性、資產的種類以及對經營權與所有權的期望,綜合運用信託、閉鎖性公司(搭配特別股)、控股公司等工具,並搭配家族憲章、家族辦公室等治理機制。
同時,必須充分理解各種工具潛在的稅務風險,避免因不熟悉法規而產生額外的稅負或法律糾紛。建議尋求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的協助,量身打造最適合自己家族的傳承方案,確保家族財富與企業精神能夠順利、和諧地代代相傳。
及早規劃
萬事起頭難,明天跟意外不知何時會來到,資產多的企業主更需要考慮企業的接班傳承議題。時間不等人。建議企業主可以早日開始做傳承規劃。
善用工具
以上列出的信託、保險、閉鎖性公司等工具都可運用搭配,達到財產傳承,永續經營的目的。
引進外部資源
運用外部專家如會計師,律師等的幫助,讓企業能夠順利傳承家族資產,避免稅務風險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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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品觀點、繼承法律、蘇家宏律師、頭路樂、中時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