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 稅務法規

夫妻報稅制度 103年起更公平

夫妻報稅制度 103年起更公平

李小姐問:過去曾聽說稅法是「懲罰婚姻」,我在101年結婚,聽說大法官有宣告夫妻合併申報是違憲,報稅制度未來完全公平了嗎?今年報稅時,我應該如何申報?

大法官101年1月20日公布解釋令,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已提出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並送行政院審查,預計今年上半年完成立法,103年施行。修正案賦予夫妻擁有第3種報稅選擇權,納稅人本人及配偶的各類所得均可分開計稅,不再只限薪資所得,但夫妻仍需共用一張申報書報稅。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所得」為課稅範圍、以「戶」為課稅單位,同一家庭成員的所得必須合併,在同一張申報書上計算稅額並申報。在累進課稅的機制下,夫妻按照家戶所得合併計稅精神,即會造成稅負上升,亦即所謂的「婚姻懲罰」。

現行「夫妻薪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是先將夫或妻的薪資單獨抽出,減除其個人免稅額與薪資扣除額,按適用稅率換算出配偶的薪資稅額後,再與家庭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合計成總稅額,在同一張申報書中申報繳稅;現制只准夫或妻的薪資分開計稅,其他非薪資收入仍須合併計稅。

李小姐去年結婚,依法今年可選擇分開申報,明年起夫妻須合併申報;按大法官解釋令,夫和妻可單獨計算稅額,不再因累積股利、利息、租金等「非薪資收入」而增加稅負級距;但財政部修法期程,103年實施新法、104年申報才適用。

由於綜所稅是以「家戶」為課稅範圍,大法官公布解釋令後,除非財政部進一步修法,否則現制並未放寬。

【2013/01/16 聯合報 記者林政忠】@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