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對外出租外牆、車位等情事應申請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到民眾檢舉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外牆、頂樓平台出租予公司行號懸掛廣告物或供電信業者作基地台使用並收取租金,卻未繳稅,涉嫌逃漏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以支應各項管理支出,僅須依規定於支付管理員薪資時辦理扣繳及每年1月底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資料外,無需繳納營業稅。惟如將大樓外牆、甚至頂樓平台出租予公司行號懸掛廣告物或供電信業者作基地台,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營業稅。管理委員會如有上述銷售勞務行為,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向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設籍課稅),如每月租金收入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每月租金收入如在4萬元以下,則因未達起徵點,依法免課營業稅。又管理委員會係設籍課稅,相關收入不會歸課負責人(即主任委員)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規定,出租外牆、頂樓平台之大樓管理委員會如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則承租之公司行號於給付租金時除應取得管理委員會開立之收據外,及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