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損失提證明 可扣除
外銷業者如發生外銷損失,備齊相關證明,可列為損失,從所得額中扣除,聰明節稅。
南區國稅局強調,外銷損失每筆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可以不用檢附國外公證、檢驗機構的證明文件之外,其餘必須注意取得、保留稅法規定的有關憑證,才可做為外銷損失證明。
南區國稅局查核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轄區內某間經營高科技電子產品的公司,列報外銷損失新台幣300多萬元,經該公司說明,由於99年度外銷到日本的產品,因部分零件瑕疵,導致產品接觸不良,遭到日本進口商索賠300多萬元。
但因這間公司,無法提出當地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損害證明,以及實際支付賠償等文件,國稅局仍將通知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約51萬元。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