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匯予在台分公司之採購費用應否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自經濟部取得之補助款,及國外總機構匯予在台分公司之自籌營運經費及採購費用,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徵課疑義,財政部最近函釋如下:
一、在台分公司取得國外總公司匯入之自籌營運經費,如其本質上為該分公司提供研發勞務所獲取之對價,且分公司提供勞務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等,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另在台分公司取自經濟部之研發計畫補助款,如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分公司所有,則該等補助款非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自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二、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聯絡處,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如無對外營業,得免予辦理營業登記。其國外總機構匯入之採購費 用,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分公司取自經濟部之補助款及自國外總公司匯入之自籌營運經費,係屬該分公司為國外總公司在我國境內提供研發勞務之營業收入,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獨設立帳簿,並以其全年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計算所得額課稅。惟總、分支機構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仍得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四、分公司配合經濟部「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增設研發中心,如其所負責之研發業務,並未影響其原有為總公司在台處理採購之業務,且分公司可明確區分採購業務及研發業務之範圍,並依業務性質明確歸屬採購及研發個別業務之收入、成本及費用,單獨設帳管理,且符合經濟部「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補助契約書之約定,則其因為總公司辦理採購業務,而由總公司匯入之採購費用部分,仍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籲請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聯絡處或分公司有各項補助款或經費者,應依前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