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協助臺商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轉變及吸引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經濟發展需求,「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政策實施為期2年,於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期間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可享10%優惠稅率。
另資金運用如從事實質投資,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依規定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實質稅率僅有5%,欲申請之企業請把握機會於110年8月14日截止日前儘速申請。
國稅局 11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