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3)日全台有感大地震,各地陸續傳出傷亡及財物損傷消息,財政部表示,針對台灣東部海域地震造成民眾財產損失,
個人/營利事業之建築物、商品等如有損害,財政部提供9大稅目之減免規定「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及申報流程,提醒納稅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目錄
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
1.拍照存證
請一定要拍照
2.檢附文件
- 「打電話給國稅局」是否來勘查 (*免勘查:個人損失金額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損失金額500萬元以下者)
- 如果不用勘查,就拍照送件國稅局拿備查函
3.申請減免(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
- 進行修繕後,相關收據發票都要留存(要跟對方說要報災害損失)
- 明年報稅時列舉災害損失
申請災害損失注意事項
-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災害損失(前開申報期限如財政部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時請檢附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警察機關或村、里長證明文件(擇一提供即可)及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如欠缺憑證,請於申報表中估列取得時間、金額)。
-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 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如下資料文件即予書面審核。
-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固定資產及設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審理單位
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其屬分支機構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2款規定。
國稅局申請專區
財政部提供之減免規定「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地方稅災害損失減免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