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遭政府徵用 補償費免開發票
臺南市仁德區葉小姐問:政府以徵用方式取得本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權,而給付與本公司補償費,應否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99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規定,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之補償費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減除。
【2013/03/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