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稅務法規

國稅局將持續輔導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國稅局將持續輔導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往許多著名的麵食舘,或連鎖的冰品店,每月的實際及稽徵機關查定的銷售額均已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卻因現行法令將其歸類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國稅局仍准其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致引發社會大眾質疑違反租稅公平。國稅局將依財政部訂頒之「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持續輔導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根據上開要點,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如其銷售額已達前揭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符合上開條件之營業人已不能因其被歸類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而要求繼續免用統一發票,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之日起,使用統一發票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於接到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公文後,於規定期限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請領統一發票,並依法設置帳簿憑證,依規定記載。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除應依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或停止其營業外,另改按5%稅率核定其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後發單補徵。又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應於次年5月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