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廠商委託國外機構檢驗食品成分所支付之報酬應否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新聞媒體踢爆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工業色素製作豆乾、食用油含銅葉綠素、泡麵防腐劑等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事件,消費者人心惶惶,國內各食品製造商及各大賣場通路,紛紛針對自己銷售之貨物或進貨來源,委託知名國內外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測試和驗證等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的外國事業在境外檢驗之服務報酬依所得稅法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關於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專業檢測機構所提供服務之對價酬勞,係屬該國外機構之本業營業利潤,參照所得稅法第8條及98年9月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7900430號令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該提供服務之行為,如果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委託送檢之國內事業僅有配合提供食品樣品等基本背景資訊或確認聯繫事項者,該國外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辦理扣繳。
所得稅法第8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