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而解除出境限制,欠稅仍須繳納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限制出境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最長不得逾5年,但解除出境限制後,原滯欠稅捐如未逾徵收期間或執行期間,納稅義務人仍負繳納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仍會繼續追討該欠稅。
依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凡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限制該個人或負責人出境後,該限制出境期間逾上開規定期間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經申請函報財政部解除其出境限制,惟原滯欠稅捐因稅捐稽徵法第23條明定稅捐之徵收期間及執行期間合計最長可達15年,並非可隨之一筆勾銷,故在徵收期間及執行期間屆滿前,欠繳應納稅捐者仍負有稅捐繳納義務。
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於強制執行過程中,甚而可對上開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採取拘提、限制住居或管收等措施。
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欠繳稅捐者切勿以為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即可任意出國並免除納稅義務,一旦經查獲有能力出國卻故意逃避稅捐債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仍可採取必要強制手段,促使欠繳應納稅捐者履行清償稅捐債務而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