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今(27)日決定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
因應疫情自111年4月中旬起,每日確診人數不斷快速攀升,考量短時間內到國稅局申報人潮恐衍生疫情擴散,該部公告全面延長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1年6月30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目錄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1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所稅透過網路申報應於111年7月11日前送(寄)其他證明文件至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1年7月11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應於111年8月1日前將資料寄至國稅局,或於111年7月29日前網路上傳。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 應於111年8月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 前述資料得於111年7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所稅決、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
五、綜所稅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1年7月29日)退稅。
財政部呼籲,雖然該部延長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為降低臨櫃報稅群聚的風險,仍請民眾儘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