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股利可扣抵稅額 改採部分設算制
嘉義市葉小姐問: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股利給國人時應如何計算可扣抵稅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現行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已作修正,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盈餘)淨額於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時,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分配股利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時,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籲請營利事業於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多加留意相關稅法之修正。
2014-12-30 經濟日報 嘉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