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 兩稅合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 獨資合夥,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股利收入

問答/獨資合夥改稅制 必須繳納半數營所稅(已刪除)

問答/獨資合夥改稅制 必須繳納營所稅

台南市沈小姐問: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結算申報繳稅方式是否有改變?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獨資合夥企業自104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