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取得房地產在2年內出售,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發現某納稅義務人有2棟房產,欲出售其中一棟,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將房屋及坐落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隨即由其配偶將取得房產出售,卻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查獲後,遭補稅送罰。為了節省土地增值稅,要多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還須繳納罰鍰,不一定划算。
該局表示,受贈人將受贈後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產出售,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如未申報而遭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以刑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