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重點 (1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看這次修法的心得:goo.gl/33efhK
一連密集的修了兩次的勞基法,為何不一開始溝通好再一次修法就好了呢?搞得大家人仰馬翻的去年學7休1,結果現在又要再學更新的14休4、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認定(雖然我覺得這樣比較合理,資方也會比較願意付、勞工真的賺的到加班費)。
薪水不固定的、每月都要算加班費的、要排班的公司真是辛苦了,我們也要趕快忘掉舊的學新的!
感想:
1.加班費時數單月上限可達54小時(原本46小時)、3個月總時數不超過138小時,這點是有利於淡旺季明顯的行業別使用,是這次的重要修正規定!
2.加班費換補休入法,而且是加班時數1:1換補休,對雇主的人事成本較有利,勞工也比較領的到加班費,否則只是訂了做1給4但是看的到吃不到、也沒有實質意義。
3.特休假可遞延一年,有利於勞工休長假及雇主調配人力,是雙贏!
勞基法修改四大重點: (1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7休1改為「14休4」
兩周內的休息日及例假日,應至少有4天。
二、輪班間隔時數由11小時縮減為8小時。
三、加班費核實計算。
每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四、特休假可遞延至次年
可遞延至次年,次年度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註:勞基法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