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興櫃股票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於去(101)年修正公布,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須課徵綜合所得稅,邇來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出售興櫃股票交易之課稅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超過10萬股以上者應強制核實課稅,就其全部興櫃股票核實計稅,而非僅就超過10萬股以上部分核實計算,其計算方式係以「個人」為單位,同一申報戶內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該局指出,強制核實課稅範圍係按課稅標的及課稅對象區分,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達10萬股以上部分屬應強制核實課稅者,僅須就該部分股票核實課稅,其餘出售上市、上櫃股票原採用設算課稅者,仍可繼續適用設算課稅。惟自104年1月1日起,個人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金額合計在10億元以上者,其所有股票均應核實課稅。該局舉例說明,李小姐於102年8月9日出售A公司興櫃股票50,000股,於102年8月20日出售B公司興櫃股票60,000股,又於102年9月1日出售C公司上市股票30,000股;另其配偶張先生於102年於9月3日出售D公司興櫃股票50,000股,於102年9月10日出售E公司興櫃股票40,000股。假設李小姐與張先生102年皆選定適用設算課稅,其102年出售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計稅方式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各該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是否在10萬股以上。
二、李小姐當年度出售A、B公司興櫃股票股數合計為110,000股,大於10萬股以上,全部皆屬核實課稅範圍;有關李小姐出售C公司上市股票30,000股部分,仍適用設算課稅;另外她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原來選定設算課稅所扣繳的稅額,可自核實課稅所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扣抵。
三、張先生當年度出售D、E公司興櫃股票股數合計90,000股,小於10萬股,因此其出售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仍適用設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