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興櫃股票個人低於10萬股 免核實課稅
˙吳先生問:政府明年開始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我和太太目前持有少數上市股票,其餘皆為興櫃股票。聽朋友說,明年個人出售興櫃股票,只能選擇採用「核實課稅」制,請問是這樣嗎?夫妻合併申報有何影響嗎?
依證所稅相關法規,國內居住的個人於民國102年至103年間若有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設算扣繳制或核實課稅制;但部分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僅能強制採取核實課稅制。
強制核實課稅包括下述3種情形:
一、個人出售興櫃股票,合計在10萬股以上。
二、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三、101年12月3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排除承銷取得各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皆屬於核實課稅範圍。
適用核實申報的投資人,應於次年度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按實際售價及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後申報納稅。不過個人同時仍得就非屬前述應強制採核實課稅部分,選擇採用設算扣繳,無需額外申報。
另依現行辦法規定,個人應於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止,向證券商選定課稅方式;若未申請選定,則視為選定設算扣繳制。
吳先生及吳太太即使於今年選定設算扣繳制,102年出售上市股票雖可按設算扣繳規定納稅,若102年度出售興櫃股票超過10萬股時,其出售興櫃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仍應採用核實課稅制,而不可採用設算扣繳制。
此外,吳先生與吳太太雖須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判斷出售興櫃股票是否超過10萬股時,是以每個人是否出售超過10萬股而定。
吳先生與吳太太出售持股數可分別計算,亦即若兩人合計超過10萬股,但每人均未超過,也不需強制核實課稅,可採設算扣繳。
【2012/11/13 聯合報╱林政忠整理】 @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