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 稅務法規

出售未過戶土地, 不適用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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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2.07.25】

買進土地一定要過戶登記後再出售。財政部指出,出售未辦妥所有權登記的土地,不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優惠,必須改按其他所得全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買進土地,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出售給他人,所有權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為再出售的第三人,由於出售的財產並不是土地,而是請求權,因此所獲得的出售利益,應視為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甲以2,000萬元向乙購買土地,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以3,000萬元將土地出售給丙,並由乙直接過戶給丙。

甲取得的土地出售利益1,000萬元(出售價款3,000萬元減除取得成本2,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個人綜合所得,按5%至40%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因甲僅取得對乙請求交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的債權請求權,甲並非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再出售給丙的不是「土地」,甲所獲取的出售增益,當然也就不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優惠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