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共有繼承前 應先繳清稅款
鄭先生問:今年初父親過世後遺留多筆土地,由我與弟弟平均繼承,各負擔2分之1的遺產稅,但弟弟因無現金,遲遲未繳納遺產稅。最近我已與土地開發商談妥其中一筆土地的買賣,請問能否向國稅局申請按繼承比例分單繳納遺產稅,並於繳清應繼分稅款後,出售我可繼承部分的土地呢?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不過,當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鄭先生雖然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全部遺產稅款仍未繳清,遺產即不得為任何分割登記或就該公同共有的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換句話說,鄭先生即使已按應繼分應負擔的遺產稅繳納完畢,仍只能辦理土地的公同共有登記;在弟弟尚未繳納應負擔之遺產稅前,鄭先生仍然無法出售移轉給土地開發商。
如果鄭先生急著出售該筆土地,可就該筆欲出售土地按其公告現值,提供足額擔保予國稅局,請國稅局就該筆土地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鄭先生與弟弟即可先辦理該筆土地的過戶登記,繼而出售土地予建商。
如此一來,弟弟可取得出售該筆土地價金,以繳清其應繼分稅款,鄭先生也可達成出售土地目的。
【2012/10/09 聯合報 記者林政忠整理】@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