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 機關團體組織, 稅務法規

公益團體 免稅門檻調降

公益團體 免稅門檻調降

臺南市某公益團體會計劉小姐問:該團體自結101年度支出約占收入50%,而結餘款40多萬元係預計次年度舉辦大型活動使用,是否為免稅團體?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行政院於2013年2月26日放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標準,將全年支出須達收入70%的免稅門檻降為60%,同時增列當年度結餘款不超過50萬元者,免提報運用計畫逕予保留備用,仍可免稅;超過50萬元,如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以後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亦不受免稅門檻60%的限制。故該團體依最新規定,於今年5月份辦理101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時可免繳納所得稅。該所又說,上列機關團體若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未依使用計畫的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者,當年全部結餘款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2013/04/12 經濟日報 ╱ 本報訊】@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