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地貸息 應視用途認列
彰化市某公司會計李小姐問:公司購買土地,該購地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認列?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是否可以列報利息費用,應視土地用途而定,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做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係指非供營業上使用或以投資賺取差價等為目的之土地均屬之。
另外,土地如已供營業上使用,但因景氣不佳或計劃改變等因素,不再供營業上使用,則其土地借款利息應自非供營業上使用之日起,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轉列「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
【2012/10/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