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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需要資本額查核簽證之相關規定
一、法令依據: 經濟部970325經商第09702406300號
按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部依上開授權規定,於91年3月6日訂定發布「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會計師為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應依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規定辦理。準此,所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查核依據為上開查核辦法,並無須載明依照「會計師承辦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須知」規定查核。
二、公司登記之最低資本規定
公司法關於設立公司之最低資本規定,原規範於公司法第100條與第156條,但自98年4月29日修正該等條文,已取消公司登記之最低資本規定。只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
三、公司資本來源
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或增加資本之股款未實際繳納,或繳納後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等情事造成第三人損害,公司負責人與各該股東應負連帶賠償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且經法院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是若在裁判確定前,已補正者,則不需撤銷登記。
公司設立資本額查核簽證之應備文件
資本額查核簽證應備文件(限台灣籍股東)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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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部預查核定書 |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3.股東名冊(股份有限公司需要) |
4.公司登記表、公司章程 |
5.公司登記用大小章 |
6.存摺影本-封面頁、印鑑頁、金額頁共3頁,請攤開列印 注意事項: 1.存入日後,存款日當天不要在籌備戶頭上有其他支出或存入。 2.存款當日立即影印存摺影本。 3.若有一人以上之股東,匯款人需以股東本人名義存入,或以「現金」存入公司帳戶,勿以他人名義或公司名義代為匯款,以免違反洗錢防制法。 |
7.存款餘額證明正本一份(存款日隔天至原銀行申請) |
8.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 或 發起人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股份有限公司) |
9.洗錢防制法調查表(事務所提供) |